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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工商系统查处违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试行)
[来源:马鞍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作者:吴江] [时间:2009-11-30 15:38:12]
各区分局、直属机构、机关科(室、会)、当涂县局: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运用非强制的建议、辅导、提醒、警示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推行行政指导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需要。为此,市局决定在查处违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具体规范和法律基本原则,也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全市工商系统应在法定职责和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其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对于法律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实施行政指导不应当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
(二)自愿原则。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基础,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利。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非强制方式,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强迫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不得因此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段强制其接受指导。
(三)公平原则。应当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指导,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
(四)教育原则。在执法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法律法规,使其了解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自觉守法。
(五)灵活原则。应当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即时进行。
二、行政指导的实施方式
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继续执行市局的“五严十宽”制度和“三不”特殊政策,对损害市场管理秩序但属于“十宽”和“三不”规定的行为,可对相对人予以口头提醒、行政告诫等方式,将其经营行为引导到规范的轨道。对“五严”范围内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建议、上门辅导等相应的指导方式。具体指导方式如下:
(一)口头提醒。对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和问题进行善意提示,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等;提醒正在筹建、筹备中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业主或者企业投资者及时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尚未产生危害后果,能够当场纠正当场解决的。对上述情况,巡查人员除口头提醒之外,还应记入巡查记录本。
(二)轻违告诫。对行政相对人轻微的违法行为、无明显违法故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虽不能当场纠正,但在短期内并能够纠正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口头告诫或书面告诫如何整改,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需要给予责令改正情形的,在告诫的同时要对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书面建议。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属于“五严”范围之内的,在实施行政处罚之后按照个案实际情况,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如对经营者就如何合法经营提出建议,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就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等。
(四)上门辅导。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上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方面的帮助、支持。如帮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指导行政相对人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帮助引导行政相对人在流通环节经营食品、农资产品如何操作符合相关规定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以减少或避免行政相对人发生违法行为。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正确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各单位可以积极探索、实施更多形式的行政指导。
三、强化措施,确保行政指导工作扎实推进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直属机构、县区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行政指导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部门组织协调、各业务共同配合做好行政指导工作;市局和各县区局法制部门要进行指导工作经验的总结。
(二)针对实际,区别对待。上述行政指导是通过一种辅助手段来巩固执法的成果。既不能强调行政指导而放弃对严重违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打击,也不能只强调严格执法而忽视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纠正以及对经营者的引导。对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或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传销及变相转销、食品安全和假冒伪劣等五严范围内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决不姑息。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者尚未产生后果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局行政执法“十宽”制度和“三不”政策规定,可以通过口头提醒、告诫、引导等方式,将其引向工商行政管理目标。
(三)结合任务,落实到位。一是要将行政指导和包保责任制结合起来。各直属机构、各县区局分管行政处罚工作负责人和工商所所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针对具体个案,确定相应的指导方式,每个指导方式都要有明确的指导人员。原则上谁巡查发现问题谁进行指导,谁办案谁对当事人进行指导。二是要将行政指导与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将行政指导作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重要工作方法。三是要将行政指导和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农资市场管理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将监管从事后查处转移到事前规范,巡查引导上来,建立起一套预防在先、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